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若彭泽县的烟花爆炸事件致使伤者双眼遭受伤害,侵权责任人理应承担起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开支,并且对于因其发生的误工收入损失也需进行赔偿。
倘若受害人因此而落下残疾,侵权责任人还须支付其所需的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另外,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若烟花爆炸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受害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若烟花爆炸系由侵权责任人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引发,受害人同样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以上分析,在彭泽县烟花爆炸致人双眼受伤的案件中,侵权责任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可能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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