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义务主要如下:1、通知的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2、协助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在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3、保密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在合同履行中所知晓的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还约定了需要保密的特定事项,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是有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订立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应具有以下的权利:
(一)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接受受托人完成的全部工作成果;
(二)有权要求受托人传授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知识、经验、方法;
(三)受托人逾期两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有权解除合同、拒付报酬追回提供的资料、数据、文件和索要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订立技术服务合同受托方应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接受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材料及其他有助于技术服务顺利开展的其他工作条件;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时间、地点接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三)在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接受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四)在委托人逾期六个月不接受工作成果时,有权处分工作成果,并从处分的收益中扣除应得的报酬和委托人应支付的费用(违约金、保管费、损失费等)。
《民法典》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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