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入职某机电中心,签有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李先生在机电中心工作一个月后,单位以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先生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认为该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过程中,机电中心辩称李先生在试用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却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机电中心还认为,开除员工是公司的自由,故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标准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机电中心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举证单位的录用条件和劳动者违反录用条件的情形。在机电中心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先生存在公司所述解除事由,且未履行合法解除程序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将解除事由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采取有效的方式送达劳动者。
2.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且尽可能落实到纸面,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解除通知送达问题,公司需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住址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若仅仅向其户籍所在地邮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解除通知被签收,公司送达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而解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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