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首先由父母行使。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双方都健在,那么他们共同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如果父母双方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因疾病、失踪、被判刑等原因,民法典规定了监护权的顺序:先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行使,再由未成年人的兄姐行使。
但是,如果父母双方都健在并且能够履行监护职责,那么通常不会设立第二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由其他人或者组织来行使监护权。
需要注意的是,监护权的行使必须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其他人或者组织来行使。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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