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温津贴标准暂不调整
前日中午,省环境监控中心工程项目工地,已经停止了户外作业。该工地规定,10时至16时为户外作业工人休息时间。据工人们介绍,该公司每个月发500元的高温津贴,还有凉茶等降温物资。
记者获悉,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目前我省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武汉市高温津贴标准从每日8元上调至12元。从全国来看,我省现行高温津贴标准处于较高水平,今年暂没有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计划,重点是推进制度的落实。
二、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停工,不能停发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下无故的、不及时的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如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停工,不能停发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来执行,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的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的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的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的室外作业等措施。因为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三、不按规定发放可投诉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记者获悉,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目前,全省正在开展专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高温津贴规定情况是检查的重点内容。
对于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逾期不整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给予社会公开曝光。
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相关人士称,如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异议,员工也可以到人事劳动仲裁调解部门申请仲裁,在申诉时,可要求用人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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