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临界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时,其租金标准可直接核定为免交住房租金。
2、无子女且年纪超过60周岁的老人,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后可以减半交租;
属孤寡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镇(街道)民政部门同意后,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后可以免交住房租金;
属伤残、军烈属的(面向原直管公房承租户的承租对象收入须符合面向本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对象收入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后可以减半交租。
3、因交通事故(须有效证明文件)、疾病(须为住院支出)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租金减免。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其提供的因交通事故、疾病等支出证明材料进行减免,家庭申报减免之日前12个月内因交通事故、疾病等支出金额(申请家庭支出部分)人均达到本区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标准60%的,从申请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施一年内免交住房租金;
家庭申报减免之日前12个月内因交通事故、疾病等支出金额(申请家庭支出部分)人均达到本区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标准30%的,从申请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施一年内减免50%住房租金。
因疫情减免租金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本身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但应当根据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在个案中灵活适用。对此最高院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间就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在此不在赘述。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要求减免租金。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无疑问,但是否影响到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政府未强制关停,但是经营确受疫情影响,且继续经营可能会造成人群聚集、疫情传播且明显对承租人不利的场所,如酒吧、舞厅、酒楼等,如此时承租人选择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则承租人也可根据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来要求减免部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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