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衡量离婚赔偿金数额的过程中,法院也将适当参考如下几个重要的因素以科学、准确地计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1)具体的侵权行为严重程度;
例如,相较于单纯的通奸行为,重婚所造成的影响无疑更加严重和复杂;
(2)加害者的过错程度,譬如,加害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如何;
(3)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程度,尽管面临相似的侵害行为,但由于个体之间心理素质的差异,受害人精神负担程度因而有别;
(4)其他相关情节,譬如结婚年限的考量,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多,期待对方在未来给予回馈的期望也就越高;
(5)诉讼时地域的客观经济条件。
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存在经济发展水平的显著差异,倘若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山区村落,或许数十元的赔偿额就能妥善解决问题。
然而如果在经济较为繁荣的地区出现同样性质的纠纷,即使裁判金额高达数千元,受害人未必能心满意足地接受并息讼。
因此,在制定赔偿金额时,需要审慎分析当时当地的经济环境以及其他各项因素,并且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拟定一个具体的数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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