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
我国地域宽广、医生资源相对短缺,为了使广大农民能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国家对乡村医生予以扶持和认可,但并非在村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均能称为乡村医生,法律上乡村医生有其特定的涵义。根据《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一般医疗服务的人,才能称为乡村医生。由于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乡村医生已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有的乡村医生未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因此,对乡村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也应区别对待:未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只要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一般的医疗服务的,不是非法行医罪主体;但未经乡村医生注册或以非法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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