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1、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据;
2、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并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条件,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为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的,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
4、工伤保险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程序。
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死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程序,这是一般工伤的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定为工伤,不投保工伤保险的,不得办理本程序。注意工伤鉴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未提及工伤鉴定的,工伤人员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会保障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和伤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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