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是递进关系,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以生效为前提。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如果是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自始没有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递进关系,具体而言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成立和生效可以同时具备,但也有法律行为成立后尚未生效的几种情形,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而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逻辑关系认定,其关系一般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
二、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吗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如下:
1.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2.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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