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材料有:
1、单位委托的,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个人委托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3、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4、在鉴定机构需要时,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5、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如无法证明的,应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6、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7、接受伤残鉴定者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准备的材料:
1、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住院记录;
3、出院记录;
4、出院小结;
5、病历本;
6、受伤初期的诊断和经过治疗后的诊断报告;
7、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8、伤残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如需要进行鉴定的伤残者仍在治疗尚未出院,应在委托书中加以说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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