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纷争的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以下六大必要条件:
首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件已经获得合法生效的认可;
其次,作为申请执行方的当事人,其应为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权益所有者;
再次,依法提出执行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之内提出申请;
第四,申请执行之法律文书涉及到给予性质的要求,且执行标的与被执行人的身份明确无误;
第五,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期限内,义务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
最后,该案件应当由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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