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
结婚登记
服务对象:
双方自愿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办理机关
县(市、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原因。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申办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户口簿;
2.本人有效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颁证
办理依据
《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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