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中如何保持利益平衡
时间:2023-04-17 16:01:26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驰名商标是非常宝贵的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这使得针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现象更加普遍和严重,不仅可能被他人非法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而且也可能被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在声誉上和经济上受到严重损失。

而一个驰名商标的取得又凝聚着长期艰辛的努力和巨大的投入;同时,驰名商标被侵权使消费者因误认而受到的损害也更大。因此,无论是从保护勤勉、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还是从有效保护消费者免受更大损害的角度,对驰名商标较之于普通商标进行特殊的保护,都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这种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跨类别、跨地域保护和防止商标淡化上。

另一方面,在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扩大的保护时,也应该注意有一个合理适度的界限,而不能使之绝对化而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不正当的损害。首先,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慎重。既然驰名商标是特殊种类的商标,有着严格的要件,因此数量就不可能很多。否则,既失去了特别保护的意义,又不公平地限制了社会公众的自由。在遇到争议较大的商标时,更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避免对某个行业、某个地区大多数人的利益产生过大的影响。其次,在已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要严格规范其权利行使行为,防止滥用驰名商标权对他人的言论自由和公平竞争造成妨害。具体来说,要防止驰名商标所有人擅自将某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标注在其自己开发的新产品上,应允许在先注册的、善意的、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商号或域名的利用以及对驰名商标的其他合理使用。总之,不能把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化,必须从现实出发,在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和其他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析、取舍,从而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得到协调兼顾。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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