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指南制度
从目前中国的刑事司法状况来看,各级法院对刑事案件的量刑,通常都是刑事审判人员凭借自身的业务水平、知识储备和生活经历对案件进行裁决,其在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其随意性也很大,尤其是在不同的法官、地区这种无约束的自由裁量导致的个体差异尤为明显。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没有明确的量刑细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约束。如果说,量刑标准的不确定是推行量刑建议权制度的一个契机,但同时也是推行量刑建议权一个必不可缺的程序保障,两者是共生共荣的关系。
(二)证据开示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不仅仅是控方的事情,控方求刑,辩方必然要作出回应。因此,要贯彻量刑建议权制度必须推行证据开示制度,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辩护方充分的程序参与权。
(三)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制度
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关系模式,是指在审判程序中增加专门的量刑听证程序,由检察官提出量刑意见,同时辩护方也可提供有关被告人从轻量刑的意见,最后由法官在获得广泛事实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最终的量刑裁判。目前,山东青岛等地区法院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法官均要求公诉机关、辩护方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发表建议,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逐步分离。
一、二审认罪悔罪还能减刑吗?
一审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酌情从宽处罚。但从宽幅度原则上要从严掌握,与一审程序即认罪认罚要有所区别。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具体可以根据刑法关于自首、坦白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规定进行把握。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即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从宽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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