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董事有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董事的职权有哪些?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2、报酬请求权;
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上签名;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未逾五年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承担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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