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比如在董事的忠实义务中,有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如果董事挪用了公司的资金,那么董事就违反了忠实义务。董事的诚信义务是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它要求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维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它是一种法定的、默示的、附随的义务,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能免除。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的区别:
第一,诚信义务是民事基本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即使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民商事主体也应承担;
第二,忠实义务主要是董事行为时忠实于公司利益的义务,而诚信义务是董事行为不仅要诚信地维护公司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有哪些?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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