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3-05-07 15:01:32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制经济,《基本法》赋予利益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的法律属性促使不同利益主体从世袭的“身份”关系向理性的契约关系转变。为了实现各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市场主体往往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平等地位订立合同的形式参与市场活动。由于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取向不同,在市场行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利益冲突。因此,争端解决方式自然成为人们思考的问题之一。于是,人们愿意选择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更能体现自己意愿的仲裁方式。在国际和国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之所以流行和占主导地位,是因为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两个因素:合同因素(合同因素)和司法因素。基于仲裁的契约性因素,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使仲裁比诉讼更灵活、快捷、经济;仲裁所包含的司法因素使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得到法律的承认,成为一种不同于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仲裁契约因素体现了现代仲裁制度的特点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基于此,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被认为是“现代仲裁制度的基础”。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严格的仲裁制度将不复存在。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实质性权利义务争议,达成书面意向,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它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管辖权,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合同条款形式的仲裁条款和独立形式的仲裁协议。根据具体实践,当市场行为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于双方利益冲突的现实,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通常不是基于纠纷的公平、快速解决,而是更多地基于如何维护自身利益,由于双方利益的不同,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往往并不容易。相反,当市场主体选择交易对象并签订合同时,由于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纠纷解决协议只是对未来现象的一种假设,这有利于自愿缔结仲裁协议。此外,出于程序简单和经济的考虑,市场主体更愿意在合同中以仲裁条款的形式达成仲裁协议,而不是单独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在现代民商事交往中,大多数仲裁协议都以合同条款——仲裁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仲裁条款顾名思义,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商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达成的将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书面意思表示。仲裁条款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合同条款为表现形式,决定了仲裁条款对合同其他条款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仲裁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通常是合同其他条款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其次,仲裁条款效力的实现应以合同其他条款履行中的争议为基础。如果没有争议,仲裁条款的效力就无法实现。仲裁条款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上述依赖性,是否意味着仲裁条款等同于合同中的合同条款,仲裁条款也应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则?仲裁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对其他条款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但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不同。因此,在合同无效、解除、终止、变更等特殊情况下,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或继续有效是另一个问题(1)合同无效后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独立。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合同的无效是否影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当提交仲裁的争议涉及合同的有效性时,会出现以下问题:合同的无效对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有何影响?仲裁条款有效吗?它能实现吗?对此,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用于主合同的法律关系。由于主合同无效,附于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当然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条款和主合同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合同涉及商业交易当事人的义务,而仲裁条款仅涉及通过仲裁解决因商业交易义务引起的纠纷。因此,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分离的、相对独立的,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这种观点被称为“仲裁条款自治理论”。笔者认为,仲裁条款作为合同条款,虽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不同。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出于追求利益互补的动机,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更多体现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上,也就是说,一方根据合同享有的权利是另一方应履行的义务。因此,作为衡量因违约而产生的索赔权和索赔规模的标准,这些条款必须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则,并直接受到合同效力的影响,即合同的无效自然导致这些合同条款的无效。仲裁条款不同。仲裁条款不为另一方的利益而对一方施加任何义务。它反映了双方的共识,即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争议只能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此时,任何一方不仅有权将争议的约定事项提交仲裁解决,而且有义务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仲裁条款是相对独立的,即合同的无效并不直接导致仲裁条款效力的丧失。只有仲裁条款效力的具体表现不同。当主合同合法有效,且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仲裁条款约定的事项发生争议时,争议的解决只能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因此,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体现在对约定争议事项的解决方式的确定上。合同的无效性是不同的。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即意味着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即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从一开始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在履行合同条款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时不存在争议的问题。那么,在这个时候,由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如何才能体现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呢?众所周知,合同无效作为一种法律现象,通常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完成的交易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或者约定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的无效可能是由于合同主体缺乏行为能力、缺乏意愿表达、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以及标的物无能力履行义务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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