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对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3)技术创新的免税规定。
①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对科研单位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自1998年1月1日起,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②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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