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的
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申请与大陆居民结婚,应当持下列合法证件到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的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二.来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如果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薄底册影印件;
如果离开台湾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地区律师辩认的婚姻状况证明书或者澳门地区婚姻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如果离台后在其他地区、国家居住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还须提供其居住地区、国家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五.离婚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或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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