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应考虑哪些因素
分割同居财产时最关键的考虑因素是:
1.解除非法同居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共同财产来处理;
2.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与赠与关系进行比较。同时,应适当考虑照顾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原则;
3.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没有治愈的,应当在分割财产时给予适当照顾,或者对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如何遵循法定原则进行离婚子女财产分割
如下遵守离婚子女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三、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公证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按照如下步骤公证:
1.第一步,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2.第二步,当事人将准备所需要的材料交给公证员审查,公证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夫妻签字确认。
3.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进行提问,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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