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8-05 09:51:42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设定设定权、实施权。

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表现在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到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处罚相当原则。

处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报送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下述规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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