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拒服兵役的行为不但会面临一系列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计入征信记录,限制升学、出境、考证、信贷,通报批评等,对个人工作以及名誉产生很大的影响,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还须承担刑事责任。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的行为。
我国公民履行预备役兵役的主要形式包括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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