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恒栋郭宝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服兵役。服兵役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不得放弃或者拒绝履行的。这两则报道所反映的两个退兵实例,一个是征兵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兵员质量不合格,另一个是逃避兵役拒绝履行义务,由此导致4名体检医生受到行政处分,朱某受到处罚,这些都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是兵员征集的重要条件,也是公民服兵役的身体基础。为了保证向部队输送优质兵员,2004年4月1日修订的《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有关体格检查标准,对应征公民实施体格检查。征兵工作人员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文化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指使他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把体检不合格的兵员送到部队,是一条不能碰的红线。
不依法服兵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2004年11月11日通过的《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温岭市对朱某作出4万元罚款的决定,就是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由于朱某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和征兵工作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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