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民报警但警方未进行笔录的情况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属于执法程序层面的技术性瑕疵。在接到公民报警求助信息后,公安机关有义务且必须立即派遣警力赶赴现场处理,在此过程中,警察同志们应对此类紧急案件进行详尽无遗的笔录工作以备今后参考;但是假若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到达公安机关配合调查,那么警方在面临此种困境时,确实无法顺利完成笔录作业。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未经笔录仅代表程序执行过程中的疏漏或者违规操作,并没有涉及到法律层面的规范和违法评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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