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认定时间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一、事实婚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事实婚姻应具备以下基本要件:
1、主体的特定性,事实婚姻的主体只限于没有配偶的男女。
2、夫妻名义性,即同居的双方以夫妻名义称呼,而且他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同居生活的公示性,即双方公开的共同生活,这一点与非公开性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着严格的区分。
4、缺乏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主要指的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5、满足其它婚姻的实质要件。
二、产生事实婚姻的原因有哪些?
事实婚姻在我国存在已久,甚至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在我国人民心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农村,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主要原因是:
1、传统习俗的影响。在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男女双方及父母会选择“良道吉日”举办盛大的结婚仪式,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并得到当地居民的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地区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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