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司发[2000]52号)
XX劳动和社会保障司:
贵厅关于工伤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到《工伤纠纷处理办法》(劳审审[1994]54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I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因领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时,可否以第三方身份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保发[1996]266号)第56条规定,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满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范围,不得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范围,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但是,如果受伤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工伤和办理工伤保险福利时与雇主发生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III.在工伤保险行业规划向各地区工伤保险协会规划转移的过程中,原参加工伤保险产业规划单位的职工工伤后缴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责任划分的规定办理行业规划并于2000年4月11日移交当地工伤保险协会规划
如何解决劳资纠纷
在工人和雇主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以下程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调解。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主动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调解
(3)仲裁解决。如果双方不愿或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解决上述问题,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也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结果为最终结果,具有即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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