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交法第76条规定了哪些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详细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方式。
1.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超出此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4.如果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5.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完全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
二、立法本意与基本要义
第76条的立法本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生命权高于路权。这一条款将生命权置于极高的位置,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也要对伤害他人的身体或致人丧命进行赔偿。
2.保护弱势群体。由于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具有潜在危险性,与之相比,行人或非机动车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以体现公平。
三、如何正确理解第76条
在理解第76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需赔偿,无需考虑责任划分;
2.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责论处,按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首先需承担赔偿责任;
4.如能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减轻的程度并未明确规定;
5.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能减少,不能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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