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合同解除权因为什么而消灭
合同解除权消灭的原因包括:
(一)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为:
1、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该条件已经成就或者合同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
2、具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该权利;
3、解除合同要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之内;
4、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或者直接通过诉讼解除。
(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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