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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是可以提留征地补偿款的,而提留的征地补偿款是不能随意挪用的。
相关法律规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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