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具有上述功能的同时,还伴随有一些负面作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我们在设计和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时,只有充分认识到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及时予以防范和化解,才能切实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调节收入和财产的功能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最主要功能,就是对居民的收入和财产进行调节。设计合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和干预,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税收手段,就是开征个人所得税及遗产税和赠与税。个人所得税税基宽,数量大,既可实现一定的财政收入,也能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但它对个人的财产存量和转移情况难以发挥调节作用;而遗产税和赠与税是针对个人财产转移而征收的,它一开始就是一个调节性的税种,尽管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极小,但对居民收入和财产有很好的调节作用。
但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对个人收入和财产调控的同时,可能会产生以下负面影响:
1.遗产税和赠与税可能会刺激消费,减少储蓄,从而减少资本。在原有的经济结构下,资本的减少意味着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从而造成工人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人数增加,工人实际工资下降。其结果将导致与资本收入相比,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更少,资本与劳动的不.平等将进一步扩大。
2.收入与财产的平等既包括同代人之间的平等,也包括代际之间的平等。如果上一代较富裕,通过向子女转移财产,可以减小代际之间的差距和不平等,而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则可能会扩大这种差距和不平等。
为了防止或尽可能减少上述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收入和财产分配的积极作用,在设计遗产税和赠与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与各种收入分配和调节手段相互协调配套运用,尤其要注意与个人所得税协调配合,力争达到最佳效果。
(2)考虑到居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各方面条件限制,实行初期可规定较高的扣除额,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调整。
(二)激励功能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另一个功能,是对遗产或赠与的转移方和受益方具有激励作用。对转移方的激励功能表现在,富人为了给子女多留下一些遗产,考虑到纳税因素,会更加努力工作。对受益方的激励功能表现在,促使富人的后代独立生活,努力工作,为社会多做贡献,防止其贪图享乐,不思进取。
但是,如果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制设计得不合理,税率定得太高或者税基太宽,可能会出现相反的效果,即对转移方产生反向作用,挫伤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使其对社会的贡献减小,对整个社会发展不利。
为了防止出现消极作用,在税制设计上,应注意如下几点:
1.规定较高的扣除额,确保既不影响财产转移方的工作积极性,又不使受益者失去进取心和工作兴趣。
2.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避免产生不良的刺激作用。
(三)实现财政收入的功能
遗产税和赠与税肯定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但增加财政收入只是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附带功能,并非其基本功能。从不同税种的开征目的来看,主要有两个:一是获得财政收入,大部分税种都是因此而存在的;二是进行经济调节,如调节收入分配等。虽然有些税种兼具两种功能,但有些税种则只是为了进行经济调节而存在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就是这样的税种。
如果在设计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时,过多地考虑其获得税收收入的功能,则可能会导致起征点太低、税率太高等问题,产生一系列副作用。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产生,应当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定位于调节性税种,在设计和征收时,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功能作为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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