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险市内住院费用报销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市内住院费用报销
>受理条件
可享受珠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市内住院现金报销:
1、补缴医疗保险欠费后,可报销补欠时段的市内住院费用;
2、女职工生育时合并疾病发生的市内住院费用(须由就医医院在清单中圈出疾病相关费用并盖章);
3、有责任人但本人须承担部分责任的市内住院费用;
4、规定范围内其他不能及时与医院结算的医疗费用。
>办理部门
1、联网结算的直接在医院结算;
2、现金报销的到社保中心一楼办事大厅、社保中心斗门办事处、金湾办事处。
>需提交资料
1、参保职工在本市住院时,向医院出示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即可直接在医院结算住院费用(已参保暂未拿到社会保障卡的,提供身份证并告知医院是参保职工);
2、如已用现金支付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a、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b、住院费用明细表;
c、财税统一印制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注明现金结算原因并盖章);
d、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
e、属于外伤或交通事故住院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入院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
>办理程序
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联网结算的,即时办理。现金报销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款。
相关文件
1、《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珠府〔1997〕61号);
2、《〈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珠府〔1997〕70号);
3、《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请示〉的通知(珠府〔1999〕55号);
4、《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1〕99号);
5、《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复函(珠府办函〔1997〕247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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