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2年3月某日晚自修,魏X和小云(化名)在有20多名学生上自修课的情况下,在教室后排发生的亲吻亲昵举止被学校监控摄影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上海某中学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集中播放摄录的包括以上行为片段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2003年8月,魏X和小云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认定上海某中学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要求在上海《青年报》公开道歉,并在校园布告栏公开张贴书面道歉声明7天以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等。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因侵犯学生隐私起诉母校案,昨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两位早恋当事人魏X、小云提出的赔礼道歉、索赔5000元等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法庭同时也认为上海某中学有值得改进完善其教育方式的地方,但这些不构成侵权。原告当庭表示上诉,并称法院在关键的偷拍录像认定方面有失误。
在法院一审判决的同时,魏X的自传性纪实作品《我们从不是花朵——一对少年恋人的中学往事》已进入印刷阶段。
人格权:履行教育职责,监控录像不侵犯人格权
法院认为某中学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习活动、行为举止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在校园公共区域(包括教室)安装监控设备,易于及时发现各类情况,解决问题,以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实施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安装并合理使用监控设备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二原告入学时已被告知学校安装监控设备及其用途等情况,对自己在教室的行为举止被录像应当有预见。学校安装使用监控录像设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人格尊严的侵害,不侵犯原告人格权。
隐私权:有改进教育方式必要,但不构成侵害
对于最关键的偷拍录像的播放争议,法院认为被播放的二原告的亲昵动作,是在教室这一学校的公共场合中,且有20多位学生在场的晚自修时间内,公开和不避忌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原告自己已超越个人空间的领域,该行为不具备隐秘性;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机构和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者,针对未成年学生因早恋、举止出格以致超出私生活范围而影响教学秩序的不正常现象,通过编播校园录像片的方式进行直观的批评教育和引导,目的是对学生实施德、智、体、美、劳和青春期心理健康等全面教育,且在播放中已将原告的面部画面进行了隐形技术处理。
法院同时也指出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措施时,未充分注意二原告的心理特点和承受能力。上海某中学虽确有改进完善其教育方式之必要,但尚不构成对原告的隐私权的侵害。
名誉权:对原告精神造成压力,但不承担精神损害责任
法院认为,对名誉权的侵害,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其所产生的社会评价受损的后果,同时隐私权与名誉权均系人格权的具体权利,被告的行为亦不构成对指向该具体权利的人格权的侵害,被告的录制播放的行为客观上虽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压力,二原告对此尚需一个正确认识的过程,但被告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的人格权侵害,故被告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争议:偷拍片有改动?
魏X及其律师斯伟江当庭表示上诉,直到不能告为止。魏X称,学校提供给法院的录像片有明显的改动,其中对原告的面部进行打马赛克隐形处理的起始时间,比当时实际播放的有所提前。法院则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不予认定。斯伟江则认为这样的判决不公平,既称学校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又不构成侵权,这样的判例危害性很大,是典型的道义胜过法律的判决。
记者与该案代理审判员陈道取得了联系,法官表示班时间到了,要求记者第二天再联系。学校则表示听从法院判决不发表看法。
专家说法:校方做法对学生心理有伤害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工作部宗部长认为:该官司体现了现行的法律中一直存在的学校监护权、保护权在一些层面上与被监护人的冲突。
宗部长称,管理者、教育者的出发点可以接受,但采取的方式值得思量。他认为从该案还可看出,学校安置监视设备有没有相关管理规定,有没有权利行使这样的管理方式,如果没有明文规定,这又是一个争议。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可以私下来做,作为公共事件来处理,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伤害,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教育监管一定要体现法治精神,这是该案的核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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