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和股东是可以成为共同被告的。一般是在公司设立后未偿还设立过程中的债务,而民事诉讼法对此有具体的规定,即对股东和发起人提起诉讼的,如果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双方有共同权利义务的要求,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因此公司设立中未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在公司设立后可以将发起人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合伙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
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如下:第一、身份不同1、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2、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第二、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第三、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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