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城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中等生态城市建设进程,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现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城管局局长为行政执法负责人,负责城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局长分管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为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四条各科室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执法工作人员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
第六条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奖惩制度。
(一)将行政执法列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犯有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科室责任人和执法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均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个人。
(二)对本年度出现两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先进个人,经检查评比和民主评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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