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房屋、土地抵押权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同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而不是强行扩大抵押权的效力。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并拍卖。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达到未约定部分,抵押权人也不能对未约定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所需材料:
1。抵押人有效身份证;(2)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经公证);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共有人保留权证;(3)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需提交《担保承诺书》;(5)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评估报告资料;(6)抵押人同意的《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7)抵押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2)以单位所有的财产设定抵押: 1)企业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公证);3)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5)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经公证);(六)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信息;(七)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抵押人批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八)登记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 ①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将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②集体企业抵押的,必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公证,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公证,并提交公司章程。(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公证,并提交公司章程。 办理时限:各类资料报验合格后,7天内完成相关工作,办理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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