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存在如下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对合同订立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以弥补信赖利益损失;
2、以欺诈方式订立的一般合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无过错方撤销后,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经营者主张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向买受人出售该类商品房的,买受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主张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只有在第三种情形,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的合同,消费者才有权依法主张三倍赔偿,但合同或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当合同存在欺诈情形时,无过错方可主张三倍赔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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