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上市化妆品已使用原料开展了收集和梳理,我国化妆品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是使用过的,任何没有使用过的原材料都必须经过报批次测试等程序,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使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青岛口岸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3]1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精神及青岛口岸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现下发青岛口岸分类企业名单,并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遵照贯彻执行。
一、B类企业在日常退税申报中,生产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但企业需要对上述单证按照每次退税申报的顺序装订留存备查;其余单证、表格按现行政策规定附送。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附送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B类企业进行电子申报退税时,应按现行规定录入全部相关信息内容。退税机关及基层退税部门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可暂不审核外汇核销信息,但企业必须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录入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年终清算申报截止后(清算期当年6月30日),对未收汇核销及未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且外汇核销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已退税款按比例扣回,未退税款不再退付。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年终清算申报截止后(清算期当年6月30日),对未收汇核销及未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且外汇核销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各管理局应视同单证不齐征税入库,同时调整“免抵”调库税额。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应跟踪核销。
应缴税额=出口销售收入(FOB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B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会商省外经贸厅、市外经贸局共同确定。(名单见附件1)
四、C类企业必须按照现行规定附送全部单证,在外部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五、各局对文中需要调整的出口企业分类名单请及时报送市局。
六、出口企业2003年度出口的货物退税申报应按此通知所列执行,对2002年为B类企业,今年变更为C类企业的,各管理局应对2003年1-4月份已申报缺少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业务进行核销、清理。
2003年度青岛口岸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企业名单
A类企业:(暂无)
B类企业: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绮丽集团公司、青岛即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山东省盈商针棉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泰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绮丽集团美达有限公司、山东省绮丽集团欧达有限公司、山东锦丰纺织有限公司、山东中粮花生制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中地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锦茂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外贸集团瑞丰有限公司、青岛红星化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化工建设青岛公司、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技术进出口公司、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双星集团公司进出口业务部、山东海川国际有限公司、山东锦宜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华岳五金有限公司、青岛懊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瑞信有限公司、山东英信蚕丝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正信纺织有限公司、青岛纺联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欣中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益佳土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益佳抽纱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益佳通商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益佳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益佳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益佳针棉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郎讯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三美电机有限公司、青岛交河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星电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升元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泰光制鞋有限公司、青岛安普泰科电子有限公司、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青岛大明皮革有限公司、青岛三湖制鞋有限公司、青岛双龙服装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青岛中集冷冻箱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青岛协成光学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有限公司、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南南有限公司、青岛信元服装有限公司、青岛隆源水产品有限公司、青岛华仁玩具有限公司、青岛贵华针织有限公司。
C类企业:青岛口岸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除A、B、D类以外的企业。
D类企业:(另行下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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