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的含义
违约责任的含义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关合同的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态有:
1.利息和违约金。
2.出租人的诉讼选择权。
3.租赁物价值的确定。
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
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如下:
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
4.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三、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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