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血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 这种关系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 只能随着父母子女一方的离世而终止。
自然血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这种关系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只能随着父母子女一方的离世而终止。如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其次、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收 养 关 系 解 除 :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的 影 响
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者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协商确定。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综上所述,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被收养者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协商确定。由被收养者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协商确定。由被收养者与生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协商确定的,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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