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奖500万应当缴税100万元。
中奖五百万按照相关规定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偶然所得。按照规定,偶然所得也是要交税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
彩票,也称奖券,以抽签给奖方式进行筹款,并非是赌博。
尽管人的需要有道德和非道德之分,但个体人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需求是社会不断发展和创新的恒久动力。博彩活动就是为满足人的诸多需要和需求产生的一种特殊活动,且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彩票源于游戏,游戏的本质就是一种出于人的生理需要而产生的玩乐活动。作为游戏的延伸,彩票将游戏、竞争、投机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增强了游戏的特殊魅力,也更能满足个体彩民的特殊需要;
2、彩票符合个体追求经济的动机。
事实上,群体需要是个体需要的集合体。博彩网的活动既有满足某种群体参与博弈需要和需求的一面,又有彩票收益对社会贫困群体贡献的一面,从而使开展彩票活动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中产阶层或富裕阶层往往对竞猜型彩票感兴趣。此外,据调查显示,除极贫困群体外,许多平民百姓购买彩票的热情比富裕阶层的人还高。
彩票纠纷中500万元大奖奖金被他人领走
据《深圳商报》报道,彩民张某委托老乡宋某买彩票中了500万元,却发现另一人的彩票号与自己选定的完全一致,最终该人领走了巨奖。张某遂将投注站工作人员宋某、负责人熊某、罗湖区福利中心和领走彩票奖金的刘某等告上法院。昨天,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偿付张某中奖款4006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宋某赔偿张某损失计20790元。
买彩票引发纠纷
彩民张某在他上班地点附近的彩票点投注站购买彩票。由于张某与该投注站工作人员宋某是老乡,双方建立了信任关系。
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又到该投注站,将精选单交付宋某,未交付款项,要求宋某购买彩票后离开。2006年11月3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发现他委托宋某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便到投注站向宋某索取彩票,宋某称因太忙未能代购该125注彩票,双方发生纠纷。
2006年11月3日下午6时左右,张某报警,翠竹派出所对事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在接受派出所调查时,宋某称,张某将精选单给他并要求其投注,因为忙,没有填完投注单,就没有为张某投注。张某于2007年3月28日诉至罗湖区法院,将宋某等告上法庭。
领奖者另有其人
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对宋某进行了调查,宋某称2006年11月2日下午,张某到投注站让他打票,未预付现金,只将投注号码留下,然后离开。下午6时15分左右,一位刘姓老乡来到投注站,要求宋某按张某留下的精选单打125注彩票,宋某照此操作,之后因时间来不及,就没有把张某的票给打出来。
2006年11月3日下午,刘某持中奖彩票到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领取奖金共4006400元(税后),根据中奖的福利彩票所示,与张某提供给宋某精选单上的号码一致。在上述期间销售的彩票中,除刘某兑奖的彩票外,另有6注三等奖、12注四等奖、39注五等奖奖金共计20790元超过奖金领取期限无人认领。
诸被告原是亲属
纠纷发生后,根据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门口的录像资料显示,张某在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至6时期间,曾两次进入投注站,而刘某在上述时间内没有进入投注站。
据悉,该投注站是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开办,聘用被告熊某为投注站代销员。经过调查,被告宋某、熊某、刘某3人是亲属关系。在本案审理之初,法院多次询问时,被告均刻意回避承认该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当时虽未交付款项,但根据张某与宋某之间的交易习惯及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已成立。
法院认为,刘某虽持有涉案中奖彩票,但其购买上述彩票的事实存在疑点和不实之处。相反,张某交付宋某彩票精选单,委托宋某按精选单的号码购买涉案彩票,宋某也用此号码购买了彩票,上述事实均有证据。鉴于刘某在实施中奖的彩票买卖关系之时,并未到涉案的投注点购买彩票,并结合刘某与宋某是亲属关系的特殊情况,法院认定张某购买涉案中奖彩票的可能性较刘某为高,法院认定,张某为涉案中奖彩票的合法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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