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奖励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方式,主要概括为以下两点:
首先,在去除三项社会保险以及一项公积金的基础上,若该月的工资收入超出了5000元,整体性的年终奖将被12整除,得出相应的数值用于确定适用的税率,接着就可以直接根据年终奖的特定计算公式,计算出应当缴纳的税务额度。
其次,倘若在扣除三项社会保险及一项公积金之后,当月的工资收入未能满足5000元,那么可以先从年终奖中取出一定的金额,用以将当月的工资收入补充至5000元,接着再利用剩余的年终奖资金,应用相同的计算公式来测算应该缴纳的税务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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