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当事人的户口簿以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变更程序需要双方在场。一方不能在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什么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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