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效吗?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本案被告人;
(2)必须在法定答辩期内(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考虑。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复核。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作决定的,不得进入实质性审理。经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被起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书面命令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对被起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确定管辖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对管辖权的异议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和提交答辩状期间,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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