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仲裁服务市场对外开放问题中允许国外仲裁机构直接在我国境内向当事人提供商事仲裁服务的
三种途径或者称之为形式,笔者认为第一种不在中国设立仲裁机构和第二种在中国只设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以我国的角度来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临时仲裁的形式,而第三种在中国注册独立的
仲裁机构向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以我国的角度来看则显然是机构仲裁。由于外国仲裁机构在外国以机构形式
存在,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又以临时仲裁面目出现,因此,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的开放问题在
理论上难度增大。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境内仲裁问题就是一个最突出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