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4日,张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一路口时,撞上醉酒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向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吴某,吴某于次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交管理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不承担责任。今年7月,吴某的亲属诉至法院,向张某及出租车公司索赔37.2万余元。
法院一审后,于10月判决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死者家属20.9万余元。随后出租车公司以赔偿比例过高,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减轻机动车方责任后所确定的60%的赔偿比例未能体现新交法的立法精神,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10%到20%的赔偿责任。由于张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愿意按一审法院所确定损失数额的25%承担赔偿责任,故二中院终审判决由出租车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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