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相关法条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4-30 21:42:57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连带之债相关法条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二、连带之债的效力是什么

(一)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

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也不得以债权人所为的请求超过其应分担份额而为抗辩。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给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

(二)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效力,又可分为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和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

在连带债务中,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他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时,其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连带债权中,连带债权人的内部关系基本上同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义务,当然债权人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某一债权人受领全部给付或者受领部分给付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按债权人之间确定的债权比例交还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受领给付的债权人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关系是什么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诸多相似之处,极易混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将不真正连带债务误用连带债务法律关系处理的情形。

(二)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相似之处主要有:

1、债务人为多数;

2、给付内容为同一;

3、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

4、因一人之全部履行而全体债务消灭。

(三)当然,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仍有显著的差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同一个发生原因,或基于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必须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产生,即使基于同类事实(如均基于违反合同)也不可能是同一事实。

2、主观表现不同。我国台湾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有无目的之共同,为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根本区别之所在”。“所谓目的之共同,是指多数债务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为满足共同之目的而相互结合,各个债务人均可视为达成此目的之手段”。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之间具有共同目的,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有意思联络;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无意思联络,无共同目的,各个债务的形成和相同内容的给付纯属偶然的巧合。

3、法律根据和适用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勿需法律明文规定,也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的情形,其形成几乎全凭请求权竞合之法理,其运用悉由法官根据不同情况自由裁量;连带债务适用法定主义,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情形时才产生,不得擅用。

4、债权受偿后债务人之间内部的求偿关系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原则上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更多的却是产生终局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连带债务则当然产生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分担关系,各债务人必有分担部分。

5、功能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并未加重债务人自身的负担,各债务人都只需对自己的债务负责;而连带债务则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设定给债务人的一种加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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