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争议需要哪些合法证明文件
民间借贷纠纷需要下列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例如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以及能证明借贷法律事实的证据,例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
二、哪些情况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的;使用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资质的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借款的;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借款的;以及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民间借贷诉讼需要哪些必要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n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n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n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n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n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n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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