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需具备以下的条件:
1、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异性养女的年龄差需在40周岁以上;
2、无子女;
3、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无犯罪行为记录等;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因此,只要收养人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即为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孩子。如果双方想要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收养人和送养人,或者收养人和成年的被收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事实上,虽然有些收养关系是不符合以上的收养条件,但收养条件成就之后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那么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届时可以补办法定收养手续。所以双方协商解除收养后,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
2、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去当地法院起诉处理,并且生父母需给予养父母适当补偿。
因为确定为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孩子,那么生父母主张解除收养关系时,对于养父母花在孩子身上的钱,其实属于不当得利,所以需要给养父母适当的经济补偿。
一、民法典收养登记、公告、协议、公证、评估有什么规定
收养要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要在登记前公告。当事人自愿收养时,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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