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一、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
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电子汇票追索权结算流程如下:1、追索权通知当事人,可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期限。通知的形式和通知中记录的内容。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3、索赔结算金额和承兑汇票。(1)要求赔偿金额。它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要求其支付的数额和费用。(2)收到的结算金额。持票人或者被追索权人接受付款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利息和费用收据。持票人或者被追索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被请求人可以拒绝支付有关数额和费用。(3)被索赔人清偿债务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追索人的票据责任在债务清偿后解除。
二、承兑汇票追索权能追谁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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